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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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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六)报备项目档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同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六)报备项目档案。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在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同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档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项目范围及内容、技术路线、投资估算、前期工作投入资金、拟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含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按照本省(区、市)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水平的,从其规定。
(二)招标、采购和财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预算评审由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预算评审没有定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比价和询价等方式确定招标和采购的控制价。
(三)管理制度。风险管控、修复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和工程总承包模式。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参与项目的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四)项目调整。对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或者需要变更申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实施方案审查单位同意。
五、环境监督管理
(一)环境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并可在效果评估时开展同步抽检工作。
(二)信用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情况,录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社会监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内容、项目目标、施工平面图、土壤主要污染物及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治理措施,可能存在的二次污染及防控措施、项目相关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鼓励宣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科普知识。公示牌应做到醒目,有利于周边居民和群众知晓信息,可在项目区主要进出道路口设置。对距离敏感点较近或敏感程度较高的项目,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协调相关社区建立居民沟通协调机制。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明确关于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项目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报告。
《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项目管理指南(试行)》(环办〔2014〕93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7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印发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文章来源:《土壤》 网址: http://www.trqks.cn/zonghexinwen/2020/0919/404.html